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8月起实施
2006-07-08 14:04:09.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为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实施周期检测。
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卫生隐患。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各辖区的进出口食品质量。一是食品包装质量,特别是安全卫生要求有了保证;二是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强了;三是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
对此,广大出口食品企业应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提早向为其提供食品内、外包装的生产企业告之以上规定,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另外,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按后续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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