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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3D打印挑战法律秩序

2013-08-16 10:18:54.0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陈莎莎

摘要:
目前3D打印技术的应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头盖骨、髋关节、牙齿等医材、建筑、珠宝、工业设计、教育产品、土木工程、枪支与航天部件等等范畴。

  “没有枪,没有炮,3D打印机给我们造”,在3D打印时代,对枪支的管理势必会延伸到对枪支打印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所谓软件即用于打印枪支的软件程序;所谓硬件,即用于打印枪支的3D打印机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届时,与其说是管理枪支,不如说是管理3D打印机。
  
  3D打印与版权保护
  
  事实上,与3D打印技术关联最多的部门法应属知识产权,其中与版权的关系最为密切。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版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像“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这些与3D打印关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形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形与结构”很难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3D打印可以视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未经作者授权,便可能被视为侵权。然而,在判断3D打印是否侵权时,还需要关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将电脑中的平面设计图形通过程序打印成立体物品。现在的问题是,这三种打印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呢?
  
  首先,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均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需要讨论的是,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实践中争议颇大。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时代,此种“复制”方式必将“泛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此种“复制”方式,以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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