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乳粉到境内分装
2013-09-06 08:56:36.0 来源:中国甘肃网 责编:钱莹
- 摘要:
- 9月5日记者获悉,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由甘肃省政府同意转发全省实施。
【CPP114】讯:9月5日记者获悉,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由甘肃省政府同意转发全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意见》提出,全省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向我省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同时,要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
《意见》提出,全省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向我省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同时,要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
婴幼儿配方乳粉省级总代理、总经销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是纳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并设立专区(专柜)。
《意见》明确,甘肃省要尝试在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要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认真审核报检资料,对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或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意见》确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突出打击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线索要逐一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落实有奖举报,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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