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印刷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准印证被罚
2019-02-19 14:07:58.0 来源:福州日报 责编:温淼
- 摘要:
- 近日,福州市执法人员根据三明市文化管理部门提供的线索,到福州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情况。公司负责人承认该书确实由该公司印刷,对其“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近日,福州市执法人员根据三明市文化管理部门提供的线索,到福州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情况。公司负责人承认该书确实由该公司印刷,对其“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鉴于该公司是第一次被查获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800元5倍的罚款。
案例点睛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原标题: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准印证福州一印刷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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