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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31日起施行

2021-02-02 22:28:44.0 来源:  责编:???

摘要:
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为适应当前法治完善、改革发展、实践管理的需要,2020年,国家局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今年年初印发,将于3月31日起施行。

    【CPP114】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制度基石。根据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规范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指引行政相对人正确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为适应当前法治完善、改革发展、实践管理的需要,2020年,国家局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今年年初印发,将于3月3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共修改46条,新增20条,吸收合并1条,修订后共81条,主要涉及许可证申请与办理、许可证后续管理、政务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


  《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作用是什么?与《实施细则(试行)》相比,《实施细则》“新”在何处、亮点有哪些?对提升行业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何意义?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证件管理处有关负责同志近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1、坚持烟草专卖制度 履行核心职能 落实“放管服”改革新要求的许可证管理规范性文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打牢市场管理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证照分离”“一网通办”“好差评”等各项改革措施相继推出,也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局建成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化,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融合推进。各地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推出的“马上办”“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等举措,真正把烟草专卖许可证“办”进了群众心里。


  伴随“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实施细则》在坚持专卖许可基本制度、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同时,顺应改革形势,回应改革期待,着眼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改善服务、提升效能,对网上申请、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实行“好差评”制度和咨询投诉、电子许可证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规定了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效力相同;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针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存在政府地方性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持与政府的协同,《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适用地方性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当地政府已有相应政务服务“好差评”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对信息公开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实施细则》增加了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同时规定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审批,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以及生产经营类许可证企业住所改变的,不再要求新办,而是提出变更申请即可;进一步细化规则,明确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的适用变更申请的前提,必须是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地址,并且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实施细则》通过化繁为简、减冗增效,力求在行政审批上“提速”,为办理事项“瘦身”;通过建立制度、明确规则,力求在政务服务上“亮诺”,为群众办事“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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