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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障碍者保障机制待细化

2022-05-13 13:13:14.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张晓丹

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已于5月5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CPP114】讯:《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已于5月5日对中国正式生效。目前,我国仅通过《著作权法》中的两个原则性规定与条约进行衔接,距离条约完成国内法转化还有很长一段距离。笔者认为需着重关注以下3个关键问题。


  细化合理使用规则

  完善权利限制体系


  条约仅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对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限制,若各缔约国欲拓宽作品类型与权利类型,则需依据条约中的“发展条款”进行额外规定。


  我国2020年修订《著作权法》时仅在合理使用条款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条以高度概括的方式传达了条约的核心精神,但对于受限制的作品类型及权利类型未予明确,在独立解释该规定时,易得出所有种类作品的一切财产权利均受合理使用限制的结论。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各类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空窗期”,可能导致一些有声书制作单位根据条款字面含义误用法律,造成权利人合法利益损失,加重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压力。因此,需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受限制的作品类型以及可能涉及的权利类型。


  明确实体准入门槛

  规范内部操作流程


  条约在规定有权制作并发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主体时,仅要求该主体必须为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而对于被授权实体的工作规范以及具体授权承认程序,条约仅提出了总括性的要求。


  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被授权实体监管松散、无障碍格式版本作品制作标准不一、因管理不慎造成权利作品电子版外泄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对我国而言,建立完备的被授权实体行政审批、监管和撤销制度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还需制定包含各项技术标准以及充分保障图书电子版等版权材料数据安全的操作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条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阅读障碍者的信息获取障壁。同时,鉴于被授权实体的非营利性,税收优惠、专项基金等配套制度也需同步实施,最大程度实现条约的预期效果。


  对接身份认证系统

  精准投送无障碍作品


  由于条约内容本质上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为了减少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条约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受益人严格限制于阅读障碍者。


  但与此同时,条约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进行了较为宽泛的定义,所有能够让受益人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均属于无障碍格式版本。在上述定义下,若不对有声书、解说版盲人电影等可以同时为阅读障碍者与具备正常阅读能力的个人所欣赏的作品的获取渠道加以限制,可能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在条约转化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作品的受益主体为阅读障碍者。可以通过场所与身份限制确保使用相关作品的主体为阅读障碍人士,例如在线下图书馆中专门设置无障碍阅读室、线上图书馆则以技术手段引入核验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等登录验证机制。此外,相关机构在提供无障碍版本作品的同时,也需采取加密、特殊编码等技术措施防止作品泄露,保障权利人向具备正常阅读能力的个人获取版税收益不受条约影响。


  综上,妥善处理上述3个关键问题,在保障阅读障碍人士文化需求的同时,尽量降低相关制度对著作权人以及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方能最大化条约在我国生效带来的积极效果,惠及广大阅读障碍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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