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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讨不到印刷费问题究竟出在哪?

2010-03-26 13:37:39.0 来源:互联网 责编:涂运

   
  再次起诉 所受损失双方三七分担

  2008年11月,印刷公司再次将发行公司诉上法庭。不过,这一次印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追讨印刷费,而是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发行公司赔偿损失约近22万元。

  针对印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的发行公司欠印刷费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为233650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再次法庭唇辩,2009年8月,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

  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与发行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发行公司在不具备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印刷公司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负有70%的责任。印刷公司在接受发行公司委托印刷报纸过程中没有严格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对合同无效负有30%的责任。因发行公司的过错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损失,发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评估印刷公司损失数额为233650元,法院最终判决发行公司赔偿印刷公司损失163555元。

  案例教诫:印刷报纸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讲,这个案例颇值得借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印刷企业为了承揽业务,忽视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严格遵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等规定。一旦委托单位以无出版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印刷费,就会给印刷企业带来损失!

  另外一点印刷企业可以借鉴用来自我保护的是:一旦企业碰到类似案件,可以以“合同无效导致损失”为由,寻求法律的保护,这样或许一次诉讼就能解决问题。所幸,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印刷企业70%的损失,使企业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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