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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包装通用名必须比商品名大一倍

2006-03-17 08:48:00.0 来源:北京晚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针对眼下备受关注的“一药多名”问题,3月15日,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调药品通用名称必须突出显著,药品外包装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司负责人表示:今后,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该局对一些仿制药的商品名也将不再审批。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以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据悉,这一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的商品名称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予批准。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名称的规范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据悉,卫生部门也将加大提高医院医生开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力度。(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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