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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副局长:网络运营商必须获得音乐权利人许可

2013-04-26 16:35:08.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编:钱莹

摘要: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透露,无论网络内容提供商向不向听众收费,都是要获取音乐版权权利人的许可,即便不向听众收费,运营商也要向音乐权利人付费。
  【CPP114】讯: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2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透露,无论网络内容提供商向不向听众收费,都是要获取音乐版权权利人的许可,即便不向听众收费,运营商也要向音乐权利人付费。

  去年,《著作权法》修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对于音乐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应。其中,“不经授权可使用他人录音作品”、“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等相关解释都引起了音乐界强烈反对。此后,经过音乐界人士以及相关协会的积极努力,音乐版权得到关注,更是在去年年底传出网络音乐下载将收费的信息。

  对于“网络音乐下载有可能会收费”的消息,阎晓宏介绍,这应该由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共同来研讨、决定的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和传统领域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收费或不收费两种方式都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如果运营商宣布不收费,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获得权利的时候需要事先得到许可,得到许可是需要付费的,就是要给权利人付费。给权利人付费拿到权利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向使用者收费,但是通过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来弥补运营商的成本;二是使用者需要付费,付费也代表着一种方向。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出台后多年没有修订,所以存在一些问题。25日,阎晓宏透露,《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都有所涉及,比如:关于艺术家作品,在进行拍卖以后涉及到追续权的问题以及一些具体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等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中,关于怎么样确定“避风港”的原则;怎么样确立在互联网传播作品的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和运营商的责任以及如何在这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等等,在最近的《著作权法》修订中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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