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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2018-01-29 18:17:01.0 来源:网络 责编: S9

摘要: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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