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项国家药品包装材料试行标准
2005-06-14 00:00:00.0 来源:慧聪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颁布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国家药包材标准(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法》已将药包材纳入药品监督管理的范畴,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我国药包材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药包材同类标准,组织药典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药包材国家标准进行制、修订工作,第一批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标准(试行)于2002年12月1日起止式施行。
新标准施行前生产的药包材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检验,2002年12月1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未修订标准的药包材产品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制订国家标准的产品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局21号令)有关规定;按产品注册程序申报,产品应取得
《药包材注册证》后才能使用。国家药监局将继续组织其他药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通知》强调,制、修订颁布新的药包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药包材企业生产药包材和药品监督部门检验药包材的法定依据。
《通知》指出,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法》已将药包材纳入药品监督管理的范畴,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我国药包材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药包材同类标准,组织药典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药包材国家标准进行制、修订工作,第一批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标准(试行)于2002年12月1日起止式施行。
新标准施行前生产的药包材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检验,2002年12月1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未修订标准的药包材产品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制订国家标准的产品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局21号令)有关规定;按产品注册程序申报,产品应取得
《药包材注册证》后才能使用。国家药监局将继续组织其他药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通知》强调,制、修订颁布新的药包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药包材企业生产药包材和药品监督部门检验药包材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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