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2019-09-30 18:04:44.0 来源: 责编:m
- 摘要:
- 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
【CPP114】讯:27日,针对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等问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判定废水难以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企业,应责成限期退出。
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同时,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情况看,少数地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总氮指标超标时间长,超标倍数高,问题较为突出,如不立即着手解决,可能导致汇水区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赤潮、水华等现象,造成生态破环。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城、行业产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至第5部分》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同时,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情况看,少数地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总氮指标超标时间长,超标倍数高,问题较为突出,如不立即着手解决,可能导致汇水区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赤潮、水华等现象,造成生态破环。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城、行业产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至第5部分》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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