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验监管提高食品包装卫生安全
2006-07-28 00:00:00.0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从2006年8月1日起,如果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或不予出口。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内容。为了帮助人们更多地了解这一进出口食品包装新法规,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副司长袁长祥。
记者:开展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的意义何在?
袁长祥:近年来,“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已成为国内外政府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是进出口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特别是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及材料关系到食品安全,加强其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其有害成分及含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都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限量标准,并实施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我国出口食品包装、接触材料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因安全和卫生不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而被禁止进境、退货及销毁等情况也不断增多。2005年1至10月,欧盟向我国通报了54起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安全卫生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信誉,而且对我国食品扩大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国内外市场要求及我国现实情况,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加强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符合通行规则,并且非常迫切和必要。
记者:我国进出口食品包装及其管理现状怎样?
袁长祥: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包装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进出口食品包装品种非常广泛。由于过去对食品包装的重视程度不足,有关政府部门管理力度不大,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比较薄弱。一些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不高,产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一些出口食品企业只注重所生产食品的安全质量,而不注重所使用包装的安全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包装质量把关不严。在一些进口食品包装企业的贸易合同中,不规定货物的安全、卫生指标,有的甚至隐瞒货物实际用途,以此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造成安全卫生的质量隐患。
目前,虽然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包装(包括进口食品包装)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等进行了规定,但在进出口食品包装方面,至今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检验监管工作体系。在法律法规方面,一些食品容器、器具、包装材料未列入法检目录;一些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机制有待建立。在技术标准方面,一些食品包装安全、卫生标准老化,不能有效适应国外市场要求;一些检测方法标准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标准方法亟待制定。在人员资源方面,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业务知识培训、更新力度需要加大。一些实验室检测手段滞后,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检不出、检不准、检不快”问题仍然存在。
记者: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出口食品包装的范围是什么?进出口食品指哪些商品?
袁长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指已经或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其可能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也可能用于盛装食品后进出口。
所谓进出口食品,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其中第一类主要为动物源性食品,第二类主要为干鲜植物产品,第三类主要为动、植物油、脂、蜡等,第四类主要为深加工的食品、饮料、酒、醋,以及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记者:进出口食品包装与食品器皿有何不同?
袁长祥: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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