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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擅印图书被控侵权赔偿

2007-07-25 00:00: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中国某出版社是《一千零一夜全集》的出版单位,因北京某印刷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印刷该书,该出版社以侵犯法人名称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印刷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出版社诉称,原告出版社曾于2003年10月委托三河市东方印刷厂印刷并出版发行了一套世界儿童图文珍藏版(共10册),书名为《安徒生童话全集》、《一千零一夜全集》等。该套图书中的《一千零一夜全集》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均注明原告为出版单位,以后该出版社没有再版、重印此书。然而,2007年2月,原告却被《一千零一夜全集》的部分译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被告印刷厂于2004年5月印刷了与原告书号、版式相同并署名为原告出版的《一千零一夜全集》。被告印刷厂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原告的名义和书号,印刷了所谓2004年5月第一版的《一千零一夜全集》。

原告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被告作为专业印刷公司,对上述规范应当明确知晓。但是,被告印刷厂在既没有与原告签订委托印刷合同、也没有原告出具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盗用原告名义私自印制图书,该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5条及第22条规定已构成名副其实的盗版行为,是国家法律应该打击和制裁的行为。为此,原告正式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并提出了打击非法出版物的立案申请。

原告同时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且法人单位的名称通常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对单位名称权的侵犯,不仅会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会造成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失。为此,原告以被告印刷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法人名称权,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印刷厂停止侵权,在新闻出版报或其他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发赔礼道歉的声明,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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