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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员工罹患职业病 企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2008-01-12 00:00: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日前,记者接到滨海县居民高步祥的投诉,反映他因患职业病与所在单位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如今,法院判决他胜诉已过半年多,但单位仍拒绝按法院判决为他办理医疗费报支等事宜,致使他至今仍不能获得相应的待遇。

职工不幸罹患职业病

高步祥投诉说,他于1986年3月经滨海县劳动局招工进原滨海县造纸厂上班,担任制浆工。1999年,造纸厂改制,更名为“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胜达集团,成立“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滨海县造纸厂改制后,高步祥一直在单位工作,从未间断。2005年4月25日,高步祥感到腹胀不适四肢无力,因公司不批病假,高只好请事假5天治病。由于病未治好,高又续假,得到公司口头同意离岗治疗。经多次治疗,高仍未见好转。2006年5月22日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医院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同年9月12日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情鉴定诊断仍是“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7年2月12日经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生效判决难履行

高称,他在治疗过程中前后用去12240.88元,找公司报销却遭到了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他于2006年9月2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遭到了驳回。无奈,他只好向射阳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中,双灯纸业公司辩称: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期限是2004年4月30日到2005年4月29日,且高步祥自2005年5月以后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已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射阳县法院根据查明的有关情况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送交书面通知,并及时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油漆工多年,在离岗时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而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据此,射阳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关于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判决原告因治疗职业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按相关规定标准报支。高步祥说,判决已经过去近7个月,双灯纸业公司仍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这让他倍感失望。

恢复合同不大可能

根据高步祥的投诉,1月8日,记者采访了双灯公司了解详细情况,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邓姓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同志表示,高步祥离岗是个人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曾通知他来上班但高没有及时上班,因此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高在患病的时候已不是公司员工。记者表示根据有关规定,高步祥离职应当做职业病检查,在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前双方合同不应当予以解除。对于记者的意见,邓称他要请示有关领导并向公司法律顾问请教。

当天下午,邓姓工作人员主动打来回复电话,他说已经向有关领导了解过情况,目前事情正在处理中,公司已经通知高步祥前来领取按规定可以报支的医疗费。不过,对于射阳法院判决书中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判决,邓表示双方不大可能再履行下去,至于如何处理解除合同的问题,他告诉记者将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他还不清楚具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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