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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广告册起纠纷 合同违规定被判无效

2005-06-22 00:00:00.0 来源:慧聪网 责编:中华印包网

一桩罕见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做生意的,出现纠葛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求得解决。但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原签订的合同被判无效,自己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责任,教训可谓深刻。

    承印广告册起纠纷

    去2004年8月,汕头人蔡某与梁某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合同,约定蔡为梁印刷“鹏运广告册”3000本,每本单价8.8元,货款共26400元,交货时间为确定稿后7天,交货方式为梁自提,付款方式为“预付8000元,余款15天内结清”,索赔期限为“供方承担质量责任于交货入库后7天内”,其它条款约定“按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梁某将8000元交付给蔡某。同年9月6日和13日,梁某到蔡某处分别提取了“鹏运广告册”共1670本。此后梁某再没还款,致发生纠纷。目前仍有632本“鹏运广告册”在蔡某那里。

    双方话不投机,只能对簿公堂了。2005年1月中旬,蔡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梁某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还货款18400元及利息、罚息。对此被告梁某另有说法,在庭审中他辩称:被告预付的8000元是打样费用,不是预付款;原告印刷的样版至今没有被定稿,不存在交货问题;原告印刷的样版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回被告8000元的打样费用。

    违反国家规定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取得合意,签订了承揽加工合同,但因原告与被告均为自然人,双方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主体不适格,应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该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各负50%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合同投入的成本即是本案的损失,原告实际印刷的“鹏运广告册”的数量为被告已提的1670本与现存于原告的632本的总和,即2302本,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8.8元计算,本案的损失为20258元。鉴于该款原告已先行支出,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129元,扣除被告已预付的8000元,尚欠2129元。据此法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蔡某的损失2129元;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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