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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印制出新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1-02-14 19:51:51.0 来源:国家保密局官网 责编:覃子喻

摘要: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九)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种类;

(七)发证机关;

(八)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印制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三十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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