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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印制出新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1-02-14 19:51:51.0 来源:国家保密局官网 责编:覃子喻

摘要: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出具委托证明,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资质单位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委托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印制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一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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