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多地掀起危废大排查!这十点要注意了!
2021-04-10 14:58:41.0 来源:必胜印刷网 责编:张晓丹
- 摘要:
- 近日多地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学习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亦或是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危险废物督察工作,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8号),其中第18条规定“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即谁先发现谁处罚。
根据新固废法第101条的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新固废法第101条还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对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可以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3倍的罚款。
关注7.用好有奖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
新固废法第31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一是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二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三是“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四是“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为便于群众监督违法者,新固废法还新增了多条关于信息公开的条款,例如第29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农业、卫生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第16条要求,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第28条要求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注8.善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手段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执法手段,既增加了处罚种类,又提高了罚款额度,为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7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制度,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119条明确了按日计罚制度,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新固废法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仅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新固废法第103条不仅规定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还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10万元的罚款。
第114条规定,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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