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境外印刷市场应注意的问题和有关手续
2007-01-05 00:00:00.0 来源:徐国桢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三、要认真履行境外印刷品的承接手续
为加快上海印刷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印刷企业积极开发承接境外印刷业务,根据《印刷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外经贸委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分别制定了《关于促进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业务及进一步规范承接手续的通知、《上海海关印刷品加工贸易监管操作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刷品加工贸易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手续简要说明如下:
1.承接境外印刷品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须办理的手续:
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必须持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所承印的境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留在境内;承印的境外印刷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2月公布)规定的10项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办理手续:
⑴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必须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所承印境外出版物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②境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或委托加工的合同书;
③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的登记表(由承印企业填写);
④承印印刷企业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申请。
如果境外印刷品需配备进口由外商免费提供有内容的分色片或PS版的,须填写一式3份《上海市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辅料(分色片、PS 版成品)报审表》,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签发,再经上海市外经贸委签发《加工贸易批准证》和有关协议或合同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分色片、PS版进口增补手续。
一般出版物,以上文件齐备后,市新闻出版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是宗教印刷品或内有地图的则另须加上宗教行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
⑵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事先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一式3份《上海市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备案表》;
②所承接印刷品的有关合同或委托印刷证明。
以上资料齐备,市新闻出版局一般可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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