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境外印刷市场应注意的问题和有关手续
2007-01-05 00:00:00.0 来源:徐国桢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2.承接境外印刷品加工贸易,需在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的手续:⑴印刷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之前,必须至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审批机关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企业除如实填写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各授权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批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⑵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口符合保税规定的加工所需原材料(如纸张、装帧用料等)之前,需至所在地的外经贸委审批机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办理手续同一般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审批手续相一致。企业凭市外经贸委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签章确认的规定期限内所需进口料件的协议和合同等有关单证至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原材料的备案登记手续。
3.承接境外印刷品加工贸易需在上海海关办理的手续:
⑴开展印刷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先做好进口料件的预归类工作,交由海关归类部门进行审核。印刷企业进口加工贸易原材料不作预归并,按实际进口料件进行备案。
⑵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消耗性物料的征、保税范围。对印刷企业进口原材料可按进料非对口合同进行管理,对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给予全额保税。
对符合保税规定的加工所需原材料,主管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市外经贸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签章确认的在规定期限内所需进口料件的协议或合同等有关单证,办理原材料的备案登记手续。
⑶印刷企业承接到印刷品印刷业务后,需要进口外商免费提供的有内容的分色片、PS版的,凭市外经贸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分色片、PS版报审表以及有关协议和合同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分色片、PS版进口增补手续,在品名后加注“客供免费”,进口料件规格栏内注明所印刷的书名,单耗栏内不填写单耗。
⑷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业务后,凭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文件、市外经贸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协议或合同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成品的增补手续,在成品的规格栏内须注明书名,并办理相应单耗关系的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对印刷品的单耗进行审核。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将依法为本市各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业务提供各种便利,包括加快审批、报关、通关等各项手续,使上海印刷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印刷业务,为把上海建成世界印刷基地之一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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