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通知开展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
2007-12-14 00:00:00.0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六、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审核登记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
(三)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总署将对各地审核登记报送的情况予以备案。
(四)凡2008年不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省份,也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作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审核登记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审核登记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高烨何彬
联系电话:(010)65212748
电子信箱:gaoye@gapp.gov.cn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