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华印刷机械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纪实文书
2007-05-17 00:00:00.0 来源:裁判文书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3、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实用新型的定义
宁华机械厂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钢模箱体四面由铸铁、铸钢或钢板焊接”和“内壁采用硬镀铬或碳氮共渗的方法处理”这些特征属于材料和方法特征,不是结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虽然为材料和方法特征,但是由于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这样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上述材料和方法特征,同时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结构特征,其保护的仍然是一种高压成型机,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宁华机械厂在口头审理时强调,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该高压成型机已在南京瑞祥实业公司制造使用”,已经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的事实。张明皋强调这只是在公司内部使用,因为他就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并且提交了证据1作为证据,宁华机械厂对证据1无异议,而且证据1记载张明皋是南京瑞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张明皋是南京瑞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内部使用并非公开使用。由于宁华机械厂没有提出本专利产品公开使用的任何有效证据,因此,其所称的本专利产品已经公开使用的事实不能成立。
宁华机械厂提供的附件4-6已构成HQY-100E型制砖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和使用的事实,将附件6中的照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并没有公开后者的“顶成品液压油缸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
宁华机械厂用附件1和3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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