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华印刷机械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纪实文书
2007-05-17 00:00:00.0 来源:裁判文书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HQY-100C型半自动液压制砖机,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唯一看不出的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顶成品液压油缸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并且双方当事人也认定这一事实。
附件3公开了一种HQY-100C型液压制砖机,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它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油缸及压头”、“立柱”和“支架和底座”这些技术特征,看不出其公开了“顶成品液压油缸装置”和“两侧为液压油缸操纵的自动进出钢模箱体装置”这两个技术特征。
由于附件1和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顶成品液压油缸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到,顶成品液压油缸装置用来将已压制成型的砼路牙沿顶出钢模箱体,由工人搬去码堆,这样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附件1和3中均没有公开这样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得出这一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3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80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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