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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07-05-17 00:00:00.0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第四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上条所述各项工作,每年向部专利管理处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将本部门、本单位申请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发明人等项明细登记,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以便存档安排计划实施。

第五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开展工作。专利管理人员对未公布或未公告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设在部科技情报所,由该所领导管理。该处是为机械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其代理工作制度、具体业务范围在《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试行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须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未经部专利管理处审批的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专利纠纷等事项,部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建立机械工业部代理工作网,由部专利代理服务处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协调各方面的工作。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被选聘的,可以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九条 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协助专利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对所属的专职及兼职专利代理人进行考核。对专利工作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于违法乱纪,严重失职,不按政策法律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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