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07-05-17 00:00:00.0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第二十二条 上条所列的纠纷或争议,请求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跨系统、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当事人对部专利管理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部专利管理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处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和具体事项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部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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