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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07-05-17 00:00:00.0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四、专利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机械工业部代理服务处或所在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下达的科技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具备条件又需要取得专利权的,应通过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办理申请。如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应送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 国内单位机械方面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按部(85)机技字152号文印发的《关于机械行业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过部专利管理处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专利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报部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部直属单位持有的专利,根据国家利益,需要计划使用的,部专利管理处有权决定专利技术的利用和转让,使用单位应支付专利持有单位适当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个人所作出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获准专利权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协助实施。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经协商一致,单位应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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