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专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07-05-17 00:00:00.0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第十七条 为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提倡在征得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后,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实施条件等,通过《中国机械报》或其它途径加以宣传。为许可证贸易供、需双方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 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部直属单位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填写《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随合同副本报部专利管理处,部专利管理处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九条 国内单位引进机械方面的技术含有专利项目的,在技术谈判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专利工作机构查对引进技术中专利项目的名称、专利号及其保护的技术内容和法定有效期限,以便为技术谈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条 部专利管理处负责专利人员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计划每年对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开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研讨会,提高专利工作人员的素质。
五、专利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部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有关的专利侵权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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