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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09:59:28.0 来源: ???? 责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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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P114】讯: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某酒业保健公司因擅自使用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了误导,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德清县某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缴纳了4.1万元赔偿款。


  2013年8月25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在途径上海浦东农产品批发市场“红彤彤”干货批发行时,发现其经销的“百富林”料酒王的包装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鼎丰”料酒王的包装十分相像。李某发现后这一情况后并没有马上和店家挑明,而是在第二天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王某,来到该批发部购买了11瓶“百富林”料酒王,并取得了相关发票,所购的物品及发票存放在公证处封存。李某还对购物的地点、方位及物品外观等拍摄了照片20余张。


  2014年1月8日,经有关部门鉴定,德清某酒业保健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红彤彤干货批发行”销售的“百富林”料酒王为假冒上海知名商品“鼎丰”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2月19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德清县某酒业保健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鼎丰”料酒王在1993年即获“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至今,曾荣获“上海知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名优食品”等称号。


  原告“鼎丰”料酒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装潢有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二者的包装瓶形状相同,其瓶贴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图案风格、突出使用的文字等方面基本相同,仅仅在个别部位的颜色、文字、图案上存在细小的差异。料酒王是日常烹饪中的常用调味品,价格较低,在普通消费者购买时,容易误认为是“鼎丰”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判决被告德清县某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但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5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委托德清法院协助执行,近日,在德清法院执行局的干警的努力下,该案已执行完毕, 4.1万元执行款已汇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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