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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推进数据共享、优化办事系统、强化信息核验,切实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履行工作牵头职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等部门,持续推进各项主要任务落地见效,把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作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 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高新函〔2026〕
为进一步拓宽国际视野、深耕全球对话,我们全新推出“海外之声”栏目,将聚焦海外印刷产业的前沿动态、技术创新、发展趋势与实战经验,分享不同地域的产业洞察、品牌故事与合作机遇,让海外优质理念、先进技术与中国印刷业深度交融,让中外印刷业在双向奔赴中携手共进,共赴2026全印展东方之约,共绘全球印刷产业的美好蓝图。 随着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正式生效并确定于2026年8月12日强制落地,加上原本长期执行的REACH与POPs法规,中国包装印刷行业正面临一场深刻的合规考验。过去很多做出口包装的企业总觉得,只要自己不做食品接触类包装,或者不做塑料盒,这些环保指令就扯不到自己头上。 这种想法在当下的监管环境下极其危险。欧洲对包装的管控逻辑已经全面升级,形成了从“基础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到“全品类包装结构限制”的组合拳。对于直接或间接将产品卖往欧洲的国内包装印刷厂来说,透彻理解这两套法规的交叉点,是防范海关扣货风险、保住出口订单的底线。 双轨并行: 悬在包装印刷商上的两把监管利剑 进入欧盟市场的包装,目前面临着“化学品安全”与“包装循环可持续”两套法律体系的交叉管辖。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性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规定等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
by CPP114通讯员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性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规定等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
by CPP114通讯员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推进数据共享、优化办事系统、强化信息核验,切实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履行工作牵头职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等部门,持续推进各项主要任务落地见效,把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作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 关于开展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高新函〔2026〕
by CPP114通讯员
为进一步拓宽国际视野、深耕全球对话,我们全新推出“海外之声”栏目,将聚焦海外印刷产业的前沿动态、技术创新、发展趋势与实战经验,分享不同地域的产业洞察、品牌故事与合作机遇,让海外优质理念、先进技术与中国印刷业深度交融,让中外印刷业在双向奔赴中携手共进,共赴2026全印展东方之约,共绘全球印刷产业的美好蓝图。 随着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正式生效并确定于2026年8月12日强制落地,加上原本长期执行的REACH与POPs法规,中国包装印刷行业正面临一场深刻的合规考验。过去很多做出口包装的企业总觉得,只要自己不做食品接触类包装,或者不做塑料盒,这些环保指令就扯不到自己头上。 这种想法在当下的监管环境下极其危险。欧洲对包装的管控逻辑已经全面升级,形成了从“基础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到“全品类包装结构限制”的组合拳。对于直接或间接将产品卖往欧洲的国内包装印刷厂来说,透彻理解这两套法规的交叉点,是防范海关扣货风险、保住出口订单的底线。 双轨并行: 悬在包装印刷商上的两把监管利剑 进入欧盟市场的包装,目前面临着“化学品安全”与“包装循环可持续”两套法律体系的交叉管辖。
by CPP114通讯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通知明确,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关于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工信厅联重装函〔2026〕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
by CPP114通讯员
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唯一身份代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那么新规改动有哪些?印刷企业在印刷条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厂商职责划分更明晰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增第十九条,明确了商品条码的责任归属,即“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同时规定了委托生产商品的责任划分,即“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对于母子公司商品条码的授权问题,第十九条明确“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法律责任更包容审慎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于条码违法行为,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再处以罚款,体现包容审慎监管。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
by CPP114通讯员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除本标准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告中对食品标签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二、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标准的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管理,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 由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标示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非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不进行强制性要求。 三、关于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但可以参照本标准全部或部分内容执行: 一是食品储运包装
by CPP114通讯员
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规聚焦网络餐饮行业“幽灵外卖”、资质造假、信息不实等痛点,从平台、商家、配送全链条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业界认为,这标志着外卖进入全链条、穿透式严管新阶段。 从市场规模来看,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据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24%左右,成为行业重要的增长极,但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规定》,强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在保障餐桌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这一万亿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具体来看,《规定》紧扣平台主体责任“牛鼻子”,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 “我们要告诫外卖平台,
by CPP114通讯员
6月15日,在202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北京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上,全国首个外卖商户绿色包装地方标准《餐饮外卖商户绿色包装使用指南》发布。市发改委介绍,该标准倡导餐饮商户结合不同餐品的特点和对包装的需求,选用合适的包装形式,平衡成本、实用与环保,摒弃过度包装。 无保温需求时不使用无纺布袋 近年来,外卖包装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制定该标准是为了在餐饮外卖行业推行绿色包装,本质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树立环保节约的经营与消费行为模式。”参与标准起草的中国物流集团所属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冯清正介绍,该标准围绕安全性、减量化、易回收或可降解、重复使用四大原则,为行业绿色转型提供可落地的行为规范。 当前,餐饮商家普遍使用无纺布包装袋,有的内侧还添加了银色反光覆膜,用来保温隔热。冯清正解释,这类无纺布袋不仅生产环节产生的碳排放多,回收也格外困难,一个比较厚的无纺布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能要比同等大小的不可降解塑料袋还要大。 这份标准给出了改进建议:对于使用无纺布外包装袋的场景,宜根据季节、温度等情况选用,无保温需求时不使用无纺布袋。同时鼓励餐饮外卖商户引
by CPP114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