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规聚焦网络餐饮行业“幽灵外卖”、资质造假、信息不实等痛点,从平台、商家、配送全链条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业界认为,这标志着外卖进入全链条、穿透式严管新阶段。

  从市场规模来看,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据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24%左右,成为行业重要的增长极,但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规定》,强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在保障餐桌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这一万亿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具体来看,《规定》紧扣平台主体责任“牛鼻子”,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

  “我们要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要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说。

  聚焦商户规范经营“关键点”,《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要设置专门标识。

  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新规还聚焦热点问题,出台了具体举措。比如,针对“幽灵外卖”,《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

  同时,《规定》大幅提升了对平台、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还注意到,为了保障新规落地,各地已经行动起来。日前,京沪市场监管部门联手对三大外卖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并签订框架协议,建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风险联控、执法联动等领域全面加强协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了全国首个网络餐饮电子证照核验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联合约谈了本地网络餐饮平台企业,督促其严格落实新规。

  对于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此次施行的外卖新规有诸多亮点。比如,新规要求外卖平台对外卖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实地核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掐断了“幽灵外卖”的生存空间。再比如,食品安全封签的强制性落地,进一步完善了外卖食品从出餐到配送环节的安全保障。

  朱丹蓬认为,这些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直指网络餐饮行业痛点,新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外卖市场正式步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全新发展阶段。他还指出,从年初政策出台到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部门给平台及产业链各方预留了充足的准备缓冲时间。从近期相关方以及地方政府的部署来看,平台监管已经趋严,门店端的食品安全管理也在持续收紧,后续效果值得期待。

法规对外卖包装也提出了硬性要求:第123号令第28条规定:配送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必须采取相应保温/冷藏措施;配送容器必须定期清洗消毒。第123号令第27条还要求:餐饮食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食安封签强制要求)。这些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规要求,违规最高罚10万元。

附录:123/124号令法规全清单

注:两部法规的适用范围
  • 第124号令:适用于所有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2026年5月20日施行
  • 第123号令:专门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外卖),是124号令的细化规则,2026年6月1日施行
  • 外卖行业须同时遵守两部法规

快速处罚对照表(最严重的5条)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使用虚假/他人资质入网最高20万元
未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处罚(最高20万元)
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对责任人处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未按要求使用食安封签/配送食品最高10万元
未建立黑名单制度最高10万元

平台侧

条款核心要求施行时间违规处罚
第124号令第6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重大决策前须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意见2026.5.201-10万元(第32条)
第124号令第7条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2026.5.201-10万元(第32条)
第124号令第8条设立或委托运营机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2026.5.201-5万元(第33条)
第124号令第10条入网商户实名登记+实质性审查(技术识别+实地核查)+每6个月核验更新;审查存档不少于2年2026.5.20按《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处罚(第34条)
第124号令第12条订单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2026.5.20按《电子商务法》第80条处罚(第34条)
第124号令第13条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2026.5.201-10万元(第32条)
第124号令第14条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风险识别,发现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6.5.20
第124号令第16条违规处置分级:警示→搜索降权→屏蔽食品信息→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2026.5.20
第124号令第27条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鼓励平台之间全国共享违法信息2026.5.201-10万元(第36条)
第124号令第29条跨区域协作机制: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部门可管辖;违规记录跨省可查、执法结果互认2026.5.20
第124号令第41条平台自营业务必须遵守和入网商户相同的食品安全要求2026.5.20同入网商户处罚
第123号令第10条平台必须将商户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进行核验比对(实质性审查的核心要求,须与政府数据打通)2026.6.1同第124号令第10条
第123号令第14条在商户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026.6.1
第123号令第18条平台必须定期对商户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无堂食、未实施明厨亮灶的商户2026.6.1同第124号令第10条

商户侧

条款核心要求施行时间违规处罚
第124号令第18条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或备案,不得使用虚假/他人资质入网2026.5.201-20万元(第35条)
第124号令第19条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026.5.20
第124号令第20条在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食品产地/成分/认证等信息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026.5.20
第124号令第22条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贮存、运输、配送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配送须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执行2026.5.20
第123号令第19条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26.6.1
第123号令第20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2026.6.1
第123号令第21条不得在食品宣传中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2026.6.1
第123号令第22条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与资质地址一致(无实体门店的纯外卖店将被彻底清退)2026.6.1最高20万元
第123号令第23条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杜绝”挂羊头卖狗肉”)2026.6.1同第124号令第18条
第123号令第24条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2026.6.1同第124号令第18条
第123号令第25条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实施的商户须在主页面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2026.6.1倡导性条款,暂无处罚

配送侧

条款核心要求施行时间违规处罚
第124号令第22条委托配送须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执行(特殊食品温湿度管控)2026.5.20
第123号令第27条餐饮食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食安封签强制要求)2026.6.1最高10万元(第123号令第45条)
第123号令第28条配送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必须采取相应保温/冷藏措施;配送容器必须定期清洗消毒2026.6.1最高10万元(第123号令第45条)
第123号令第29条委托配送的,应当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执行2026.6.1
注:骑手权益保障的配套指引(非法律法规,无强制执行力) 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算法协商指引》,提出指导性要求:
  • 骑手端APP强制休息机制(连续工作4小时)
  • 超时扣款→服务分考核;禁止强制派单
  • ETA缓冲:复杂场景额外预留不少于15分钟

法律责任全清单

违规主体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平台未建立食安管理制度/培训考核/未制定管控清单1-10万元(第32条)
平台未履行运营机构报告义务1-5万元(第33条)
平台未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按《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处罚,最高20万元(第34条)
平台订单数据未保存不少于3年按《电子商务法》第80条处罚(第34条)
平台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黑名单制度1-10万元(第36条)
商户使用虚假/他人资质入网1-20万元;情节严重:3-10万元;造成危害后果:10-20万元(第35条)
商户/平台未按要求使用食安封签最高10万元(第123号令第45条)
商户/平台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配送容器未清洗消毒)最高10万元(第123号令第45条)
任何主体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责任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10倍罚款(第124号令第40条、第123号令第46条)

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124号令《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算法协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