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唯一身份代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那么新规改动有哪些?印刷企业在印刷条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厂商职责划分更明晰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增第十九条,明确了商品条码的责任归属,即“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同时规定了委托生产商品的责任划分,即“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对于母子公司商品条码的授权问题,第十九条明确“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法律责任更包容审慎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于条码违法行为,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再处以罚款,体现包容审慎监管。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可直接定位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品牌、规格等核心信息。同时消费者需要核对商品信息与条码信息是否一致,防止“货不对码”。提醒广大消费者:690–699为中国注册码;境外码无备案、条码模糊或重复、信息混乱的商品要谨慎购买。如发现商品条码违法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编码、设计和印刷

印刷企业在承接印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是↓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来源:丹阳市印刷行业协会